教育基金会
 
 
两处取得工资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12-31   浏览次数:204

问题:我是一名老师为同一系统的另一所学校任教,对在两所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附:《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具体指哪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如果您两处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纳税;如果您在另一所学校不任职,只是临时讲课(兼职)取得的收入应单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并按规定还应自行申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如果您在两处学校都是受雇任职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您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补缴税款。

两处取得工资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一名员工从两处取得工资,即取得两份工资,如何申报缴纳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

  例如从A单位取得8000(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

  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

(8000+10000-3500)×25%-1005=2620()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