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建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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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快速发展,提高公出人员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填写《教职工差旅费预算审批单》,审批后方可借款。各单位、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校级、教授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一般人员出差,因工作急需超标准乘坐飞机或高铁人员,须事先申请写明原因,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或高铁(二等座)如果乘坐打折飞机与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费用等同时,可以乘坐飞机;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单独审批。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限额标准执行。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1)、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1、附件2)

     会议、培训、考察等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1、附件2)

 

第六章 会议、培训、实习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据实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带学生实习期间,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教职工差旅费预算审批单(见附件3)、差旅费用报销单,以及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等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据实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如不能提供完整行程记录的,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报销时应当提供不连续期间的接待单位或承运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要对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同时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各级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追回违规资金;由纪检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原《长春建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建筑学院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