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21〕3号
关于印发《长春建筑学院借款与报销审批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长春建筑学院借款与报销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借款与报销审批制度(修订)
长春建筑学院
2021年9月20日

长春建筑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
长春建筑学院借款与报销审批制度
(修订)
一、借款审批程序
(一)购物或公出借款须先由本人填写一式三份借款单,写明借款单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人,并标明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主管院长审批、主管财务领导批准、财务处长签字后方可借款。
(二)借款在结算起点1000元(不含差旅费)以下的可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一般使用转账,大额现金借款需与财务处提前预约。
(三)凡有合同的事项,要持合同到财务借款并在报销时留合同原件备案归档;参加各种会议,要持会议通知书借款,并在报销时留会议通知书原件备案归档。
二、报销审批程序
(一)报销时应当自行查询报销发票真伪,须由经手人在每张原始票据上签字,将原始票据按类汇总并分别鱼鳞状粘贴在两张报销单的中间,四边不得超出报销单边界,其中:车船票要按乘车时间顺序排列粘贴整齐。报销单上大、小写金额要相符,用途简单、明了并与后附发票相符,后附发票张数要有大写、小写。然后先到财务处审核,票据审核合格后,需经过部门领导审核,财务处长签字、主管院长审批,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二)购买固定资产报销时需持有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要有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收货经手人、收货部门负责人、采购员的签字;购买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有发票和验收单;其他事项要有发票或财政印制的合法票据,方能报销。
(三)取得发票时,报销人首先审核发票是否有税检章、发票是否已红冲、项目名称是否符合实际业务、税率是否正确。其次审核购货单位或付款人是否为本院名称(全称),商品名称、单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是否具体齐全,凡所购商品的数量单位不可写有一批、一套,单位应为最小计量单位。用转帐支票付款的,要审核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与发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另外,不能取得发票,直接发给个人的款项,要有领款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所属单位、地址及有效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借款人应承担偿还或结算的责任。借款人完成公事后须及时报账,从款项支付或出差回来起15日内必须报帐。同时,前款未报,后款不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写出延期办理报销结算的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结算延期手续;财务处定期将清欠名单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领导应督促其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清欠通知下达后7日内,仍不办理借款报销结算手续,又不说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中止该部门一切借款,缓发工资或直接从当事人的下月工资中分一次或多次扣回。购设备款要认真执行合同,合同期为一个月的可在付最后一笔款时,将发票一起开回;如付尾款,须由有关责任部门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方能付尾款;合同期超过一个月的,在分期付款时就要开发票。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借款与报销审批制度》(院发〔2005〕4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