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22〕2号
关于印发《长春建筑学院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长春建筑学院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长春建筑学院
2022年11月21日

长春建筑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印发
附件:
长春建筑学院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5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目标,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方面的资金。
扶持资金是学校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资金的预算申报、实施及追踪问效等工作。
一、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职责
(一)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1.向教务处传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预算编制通知。
2.负责做好扶持资金支出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将确定的申报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项目下达后,负责扶持资金批复下达和资金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6.会同教务处做好对扶持资金执行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论证材料审核和风险评估工作,汇总后统一报送计划财务处。
2.作为扶持资金的管理主体,配合计划财务处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3.统筹扶持资金项目库建设工作,做好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4.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扶持资金支出计划。
5.负责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资金建设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参与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6.向计划财务处汇总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项目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申报负总责。
2.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扶持资金,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人为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3.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4.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建设绩效报告,并报送教务处。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扶持资金检查和绩效考核。
二、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本科教学、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实践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项目。
项目的补助标准及补助额度,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的下拨文件为准。
三、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和分配使用
(一)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1.每年教务处布置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后,各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等实际需求,拟定申报项目,并成立论证小组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2.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立项申请报告文本详实准确。立项报告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作客观分析,包括预期目标、具体用途及使用效益。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经费用途论证客观公正,绩效目标科学合理。
3.项目建设单位要保证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
4.实行扶持资金项目库管理。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建立扶持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滚动管理和动态调整。教务处在编制扶持资金预算和提交项目计划时,除国家和省特殊规定外,要从数据库中选取支持。
5.扶持资金项目实施专家评审制度。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二)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批流程
1.每年年底,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扶持资金项目立项申请,纳入下年度全面预算,项目进入下年度扶持资金项目库。
2.3月—7月,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库中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经推敲与修订后,拟定为下年度扶持资金备选项目。
3.7月底前,启动下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编报工作,9月底前,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当年实际下达的扶持资金额度,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和年度绩效目标并进行上报。
(三)扶持资金的专款专用
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补充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确因不可预见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须报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申请,并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四、绩效评价
1.项目建设单位提报扶持资金申请时,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在一定时限内可实现,并做出细化和量化的绩效目标。
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完成后,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总结分析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扶持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计划财务处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五、扶持资金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据预算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建立健全扶持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