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24〕2号
关于印发《长春建筑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长春建筑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长春建筑学院
2024年9月20日

长春建筑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
长春建筑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费合法凭证。
第四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学校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二种:
(一)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主要用于收取学宿费、横向科研经费等。
(二)内部收据
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收款以及代收有关款项时使用,或用于学校内部经济往来,或作为给个人的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使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种票据统一管理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申领、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和开具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票据的购入、领用、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领用票据时,认真填写领用票据起始编号、用途及数量。
第十一条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领用票据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票据存根联交回。交回的票据凭证应填写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签字。票据凭证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所领票据要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填写时,必须前后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数电发票的开具
登录发票系统: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数字证书登录发票开具系统,确保开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填写开票信息:在系统中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类型、购买方信息、商品信息、价税合计等,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查验购方信息:系统会自动验证购方信息的正确性,如有问题会及时提示开票人员进行核对,以保障交易的真实性。
生成与导出电子发票:填写完毕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标记状态。开票人员可以选择导出电子发票文件,方便后续的发送和管理。
发送电子发票: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电子发票及时发送给购方,确保交易的顺畅进行。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和报销
第十七条 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数电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报销、入账等财务处理的凭证。
第十八条 报销流程:数电发票如需报销,只需打印出来即可提交给计划财务处进行报销流程,简化了传统的报销手续。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和保管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在年度结束后,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寒假前到计划财务处核销。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票根,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 数电发票应妥善保管在账务系统中,进行记账等操作,并备份、归档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建筑学院票据管理办法》(院发〔2012〕5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