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是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地方性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活动的非公募性基金会。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致力于加强长春建筑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推动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的慈善活动。
第二条 基金会对国内外捐赠人(单位或个人)向长春建筑学院的捐赠进行统一接收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捐赠项目的用途,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奖励品学兼优和扶持自主创业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
(二)重症教职工和学生的医疗救助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项目;
(四)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五)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六)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七)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符合长春建筑学院发展目标,体现社会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性。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领导和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项目的确立
第五条 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单位。
(二)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则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 限定性捐赠资金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投资理财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七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确认,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项目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与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九条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有专人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条 按照章程规定,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普通捐赠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对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捐赠协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单位负责项目任务制定以及具体执行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和财务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三届第十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