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
 
 
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5-05-13   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指基金会法人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人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财务章、名章由财务处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印章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以备查

第三条 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四条 印章禁止带出单位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秘书长批准,由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第五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书长及相关负责人的同意,不得随意盖章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第八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印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