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
 
 
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5-05-13   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基金会各项重大事项的安全、合法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募捐、重大投资和公益活动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重大慈善募捐、重大投资和公益活动是指:

(一)重大慈善募捐是指一次接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

(二)扣除注册资金和属于定向资金后的盈余资金的10%以上30%以下的投资活动;

(三)一次性支出达到上一年年末资产总额8%公益活动。
第二条  投资理财活动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变更需要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省民政厅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第四条  章程修改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六条  秘书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七条 秘书处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